【必备】工程承包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承包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海口龙华区东沙路新金玉酒店(以下简称甲方)经考核、考察、同意委托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安装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新金玉酒店的消防系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政策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立订以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海口龙华新金玉酒店消防工程安装
二、工程地址:海口市银湖路21-23号
三、工程内容: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四、承包范围:由乙方包工、包料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器材安装。
五、工程数量:按设计方的消防设计图纸为工程数量总的安装施工任务(甲方提供图纸的电子版本)。
第二条: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20xx年12月5日
二、竣工日期:20xx年2月5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的,甲方代表应予签证工期顺延手续:
1、因设计修改或业主要求,工程量增加对施工影响的;
2、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水灾、火灾、地震等)造成停工返工的;
3、因甲方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导致停工或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的;
4、非乙方责任一天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四小时以上的;
四、由于甲方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或不能按时开工的。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合同总价为248000元(不含税金)。
二、合同价范围: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水泵房安装/装修材料检测、电气检测、设计图纸/消防器材安装,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含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30%,消防施工完工至消防部门验收前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至60%,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之后甲方付清乙方工程余款。发证在完工后20天内领证交甲方。
第四条:质量要求及检查验收
一、乙方按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范围要求进行施工。
二、执行标准有《给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用水、用电、堆放材料及施工、住宿场地。
2、当天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提供相关申报资材。
二、乙方责任
1、确保双方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竣工验收,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做好原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汇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提供一份装订好的合格工程技术资料给甲方,确保工程质量,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3、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4、由于乙方方面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缺陷、返工,工期非正常延误(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之外)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特殊约定条款
一、材料及设备采购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二、本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安检合格,甲方不得改变局部的使用功能或用途,更不得提高投入使用,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工程报消防手续为一至四层,办证同为一至四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若非甲方原因而使工程停建缓建,工期延期乙方进场的人员、机具、窝工停滞临建等所有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由于其它方面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
第八条: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其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完工付清款后失效。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2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有位于春熙路临设围护工程施工任务,乙方有承接实施该工程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甲方将所属春熙路临设围护临设围护工程交由乙方承担,双方经充分协商,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春熙路轻临设围护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春熙路群光大陆广场临设围护工程
1.2 工程地点:成都市春熙南路,联升项规划红线外。
1.3 承包管理范围:临设围护工程的土建、钢结构安装、给排水安装、装饰工程施工(结构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约20xxm2)。包干范围包括基础、主体、及水电安装和房内的门窗、地面、吊顶等装饰施工以及屋面灯箱广告架制作、安装等。
1.4 承包方式:双包,即包工包料。
第二条 工程工期:
总工期20天,不含灯箱广告牌制作、安装工期。(其中阶段工期为:基础施工4天;轻钢结构、屋面及内外装饰、安装施工16天。)自20xx年4月1日起——4月20日止。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xx及配套的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达到合格标准;观感评定达到好的标准。
3.2 严格按照业主签字认可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2 工程质量合格,观感达到好的标准并达到群光公司、街道办、房地产公司要求。
3.3 质量保修期2年。
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4.1 工程暂定总造价为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支付进度款按甲方审定预算或概算为准,最后以结算 ……此处隐藏12728个字……(1)承包方除对本合同第20条法规定的并于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对工程负责外,对于损毁及与损毁有关的损失、对发包方和第三方的财产、对于下文所界定对特殊风险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和生命的丧失及相关损害,可承担责任。发包方应当赔偿并解除承包方对前项所列事项的责任,并且承担和同时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该过程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请求、诉讼程序、损失、诉讼费用、指控和支出的责任。
(2)如果工程或任何位于工地、接近工地或者运往工地的材料或者承包方使用的或者意欲用于工程的任何其他财产遭受毁损,并且这些毁损是由于所规定的特别风险的原因造成的,则承包方有权得到以下赔偿;
(a)对任何永久性工程的赔偿,以及对任何完成工程必要的材料遭到损坏的赔偿,这种赔偿应当是基于成本加上发包方证实为合理的利润;
(b)替代或修复任何这种工程的毁损;
(c)替代或修复承包方的用于或意欲用于工程的这种材料或其他财产。
(3)除了可归因于重建本合同第26条规定的被决定废弃的工程的费用之外,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偿付任何增加的费用或执行工程的杂费。这些费用可归于特殊风险或在某种意义上与所说的特殊风险相联系,且无论如何以本条下面包括的有关战争爆发的规定为条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这种费用的增加就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4)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是否被宣布),战争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原子弹及冲击波的风险,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执行或继续是在与国家相联系的范围内,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骚乱、动荡或混乱。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发了无论是否被宣告的战争,以致于无论在时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实质性地影响了工程的执行的话,除非并且直到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终止,承包方应当继续尽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执行,但发包方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且根据这种给出的通知,除了本条下各方的权利和本合同第37条的执行外,该合同应当终止,但是不应有损于各方就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6)如果合同根据上一款的规定终止,那么,承包方应当尽快地把所有的建筑机械从施工现场搬走并应为其分包方同样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发包方应当为在合同中规定了进度和价格并在终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并且包括:
(a)就已经开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总额,和就已经部分开展工作的这种初步工程的由发包方所确定的合适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订购的已经运给承包方或已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货物的成本,这种材料或货物因发包方的付款而成为其财产。
(c)由承包主在完成整个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发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规定得到给付的任何花销的总额款项。
(d)依本条第(1)、(2)和(4)款的规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项。
(e)在本条第(7)款下撤走建筑机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注册国的主要机械停放地或其他地点的合理、不宜过大的花费。
(f)在这种合同终止时所有承包方的雇员或与工程相关的雇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国的合理的费用。
除了任何本款项下发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外,就建筑机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终止日依据合同条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而言,发包方有权将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余额记入其贷款帐户以示友好。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
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者根据约束合同的法律,双方无须进一步履行合同时,发包方就执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项应当比照本合同第35条项下规定的在合同因第35条规定终止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仲裁
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问题、争议或异议,任何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这种问题、争议或异议的存在,同时应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员,一名由发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为外国人,则第三名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为本地的,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工程协会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没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60日内指定其仲裁员,则国际商会主席或工程技术协会的主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请求指定一个仲裁员。主席作出的这种任命的已证实的复本应向双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国承包方时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在仅涉及本地承包商时应当根据本地仲裁法的规定或其修正条款进行仲裁,并且在仲裁员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应支付的费用由仲裁员决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间合同项下的执行应继续进行,并且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项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给出的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承包方的主要营业地或其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在这些条件下为其目的所确定的各自的地址。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的违约
1.如果发包方:
(1)没有能根据任何付款证书在90日内向承包方支付根据合同到期的款项,但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扣除的除外;或
(2)干涉妨碍或拒绝任何要求签发任何证书的许可;或
(3)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混乱,其已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则承包方根据合同在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满时,在不抵触第30条第(1)段规定下,承包方应当尽快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带来的施工机械。
3.一旦合同终止,发包方就处于本合同第35条第(8)款所规定的合同被终止时对承包方付款的同样责任之下,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损害或补偿的总额。
第四十条 文字
发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都应当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写成。
第四十一条 应遵守的法律
与合同项下工程的执行相联系,发包方、其代表、职员、承包方的技术员或雇用人员都应遵守帕尔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二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后在证人面前签字盖章,每方保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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